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在广东海洋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二)申报项目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三)项目开展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四)开展科学研究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六)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先后,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在研究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如实记录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八)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鉴定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评价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九)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学术不端行为:
(一)从事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类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研究。
(二)擅自改变研究计划。未经批准部门允许,擅自变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主要研究人员等,或违规将科研项目外包、转包他人。
(三)违规使用经费。违规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等。
(四)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没有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奖项申报中签署他人姓名。
(六)提供虚假信息。在填报学术简历和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书等。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九)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十)雇佣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一)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现成文字。
(二)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著或论文。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和科学发现。
(六)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于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及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于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程考核成绩、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行为规范,主持对学术不端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术不端问题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涉及教师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问题,具体工作由职能部门科技处负责。对有涉及教师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可向科技处举报,也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
(二)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情况和有关程序成立调查小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仲裁并作出结论。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举报的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等有关情况,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意见。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的事实已构成违纪,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学校监察处立案处理。
(五)涉及学生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举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或仲裁的结果及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学校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决定给予当事人有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处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校科技〔20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