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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7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洋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申委)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活动。已被广东海洋大学录取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但尚未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的学生申诉活动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申委,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六条 学申委由17名委员组成,其中11名常设委员、3名教师委员、3名学生委员。

学申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在常设委员中产生,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其他常设委员8名,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规划与法规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作为常设委员的校领导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新任校领导或者负责人接任。

第七条 教师委员由校工会从教代会专任教师代表中推举。申诉人为本科生的,3名学生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3名学生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八条 学申委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依照规定复查学生申诉,向有关职能部门就处理学生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适用规定及有关材料提出复核要求;

(三)召开复查会议或听证会,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讨论;

(四)提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原决定)的复查意见。学申委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五)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六)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生申诉的相关调查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修订完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学申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申办),负责学申委的日常事务,解答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及时提请学申委复查。

学申办主任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申委不予受理:

(一)申诉时间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申诉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且已由学申委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立案受理的;

(五)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又重新提起的;

(六)被学校按照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的;

(七)不属申诉范围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申委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者补正材料的,学生可以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诉或者补正材料,并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应由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学申委提出。

3人及以上集体申诉的,可以由全体申诉人推选1至2名代表代为申诉。推选的代表应当出具其他申诉人的委托书。

前两款规定的申诉人可以委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诉代理人)参与申诉,但必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班级(或者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委托书应当由申诉人和申诉代理人亲笔签名并捺手指印。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所在学院、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五)附件,包括学校原决定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学校原决定送交申诉人签收表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十五条 学申委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应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限期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在学校对申诉未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申委在收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因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学申委认为必要的,学申委主任在受理申诉时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原决定的建议,报校长批准。

学申办负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暂缓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诉,学申委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要求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申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十九条 复查学生申诉可以采取召开复查会议或者听证会的方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会议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听证会依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申委都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述、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复查会议或者听证会之前,学申委决定对学生申诉事项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申委应当在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的2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针对申诉事项提出书面答复,并送交学申委。书面答复应当包括原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申委召开复查会议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复查会议对下列问题进行会议评议: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已经查清;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询问学申委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陈述;

(三)学申办主任陈述;

(四)申诉人所在学院代表陈述;

(五)学校原决定事项所涉及的职能部门代表陈述;

(六)学申委委员进行合议;

(七)学申委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意见。

学申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列席复查会议,参加调查,但列席人员没有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学申委复查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含3名教师委员和3名学生委员)参加才有效,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复查结论由有投票权的与会委员当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与会委员人数一半的投票结果作为复查结论。

对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所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委员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在委员合议及投票时须回避。

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若是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者是申诉人或代理人所在学院师生,应当回避。常设委员由产生部门另行推荐负责人补任,教师委员、学生委员分别由校工会、校学生会(或者校研究生会)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

缺席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投票,也不得在事后投票。

第二十六条 学申委复查会议经票决应当作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一)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定性准确的,提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

(二)认为原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显失公平的;或者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的,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申委根据复查结论作出相应的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建议书):

(一)维持原决定的,形成复查决定书,其内容如下:

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

2.申诉的要求;

3.复查的程序;

4.学申委的复查结论;

5.复查会议主持人签名、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形成复查建议书,其内容如下:

1.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籍贯、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

2.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3.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4.复查的程序;

5.学申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6.学申委的复查结论;

7.复查会议主持人签名、作出建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学申委应将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复查建议书送达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尊重学申委的意见,重新予以研究并做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以下简称新决定)。新决定即为复查学生申诉的结论。

学校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理程度。

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2日内,学申委应当将复查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和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三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学校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申委可以根据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举行听证。学申委决定举行听证的,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提前3日在校园网发布听证公告。听证主持人由学申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申委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就申诉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与相关职能部门相互之间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证人进行发问;

(五)申诉人或者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对听证过程和听证内容进行记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人以及证人等其他参加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应予以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出具听证报告。学申委依据听证报告作出复查决定书或复查建议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在广东海洋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申委复查学生申诉,不收取学生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学申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申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广海大(学)〔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