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对能安心、能吃苦、能创业“三能”和管理型、学术型、创业型“三型”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团委、先进基层学生会、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二)先进个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宿舍长、各项工作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基层团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子和制度健全,委员分工明确,思想作风过硬;

(二)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上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积极完成校、院和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积极利用组织生活、主题团会、精品团日等形式开展团员思想教育,不断强化团员的先锋模范意识,有支部在精品团日大赛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积极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有学生集体或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五)年度团工作量化评比成绩名列基层团委的前40%。

第六条 先进基层学生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构完善,设置合理,委员分工明确,制度健全;

(二)服从领导,配合、支持学校学生会的工作,积极完成校、院布置的各项工作,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三)学生会干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带头作用,无违纪现象;

(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在学校举办的各种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五)学年学生会工作量化评比成绩名列基层学生会的前40%。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品德表现良好;

(二)班委会制度健全,分工明确,班干部团结合作,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积极上进、团结协作、勤学尊师、乐于助人、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四)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稳定,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开拓进取的优良学风,无考试作弊现象,学习平均成绩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且获得奖学金的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30%及以上;

(五)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同学积极参加校、院、系举行的科技竞赛、技能训练、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六)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组织纪律性强,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八条 先进团支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部全体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品德表现良好;

(二)班子健全且分工明确,团干部团结协作、 以身作则、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号召力;

(三)团支部每月组织全体团员过好团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团费,带领团员积极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活动,积极引导优秀团员向党组织靠拢;

(四)团的活动形式多样,团支部有战斗力、凝聚力,能积极带领广大团员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习平均成绩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且获得奖学金的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30%及以上;

(五)支部团员组织纪律性强,能做到尊师爱校,团结友爱,爱护公物,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集体观念强,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二)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学年平均成绩达到90分(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工作表现突出;

(四)学年思想道德素质评为优秀,综合测评名列全班第一名。

第十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组织观念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学年综合测评名列本班前20%;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并获一等或二等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宿舍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学年综合测评为全班前20%,学习成绩优良,连续担任学生(团)干部一学年以上;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同学们的好评;

(三)思想品德和身体要求与“三好学生”规定条件相同。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测评为全班前20%;

(二)积极配合、支持团支部的工作,自觉履行团员义务,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起模范作用;

(三)思想品德和身体要求与“三好学生”规定条件相同。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优秀毕业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上必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和没有补考科目,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都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或者三好学生或者优秀学生(团)干部或者优秀团员;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较好,每学年都获得学校奖学金(毕业学年除外),本科生有2次、专科生有1次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或优秀团员,并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奖励者、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者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者。

第十四条 各项工作积极分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综合测评为全班前30%;

(二)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

(三)在宣传、文娱、体育、学生团体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先进集体:

1.本集体成员当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2.在集体组织的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3.发生严重影响校园稳定事件的;

4.其他情况,学校认为不能参评的。

(二)先进个人:

1.评选学年有补考科目的;

2.评选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3.其他情况,学校认为不能参评的。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程序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基层团委、学生会每学年各评3个;

(二)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按各学院班级(团支部)总数的10%评选;

(三)三好学生按班学生总数的10%评选;

(四)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3名(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宿舍长各1名);担任校、院级学生会干部和团干部的按相应级别学生干部人数12%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团干部名额不占班级指标;

(五)优秀团员按团支部团员总人数5%评选;

(六)优秀毕业生人数占全班人数的15%,学院可以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但一个班不能超过20%;

(七)各项工作积极分子按学生人数5%评选。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先进基层团委、先进基层学生会由各学院评审推荐,送学校团委组织评选和审核,经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会干部由各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送学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先进班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宿舍长、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推荐,经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后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四)各项工作积极分子分校、院两级评选表彰。在校团委、校学生会从事各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评选表彰,在学院从事各项社会工作的学生则由各学院评选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定办法》(校学生〔2008〕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