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受处分学生提供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学生违纪处分解除事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的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的考察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应具备的条件:

(一)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受处分后认真参加教学活动,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三)接受批评教育态度诚恳,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主动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

(四)能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团学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学金者;

2.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毕业生优秀论文等荣誉称号者;

3.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含专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个人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4.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为学校赢得荣誉并产生良好影响者;

5.考取研究生、公务员者,或专科生升入本科者(以调档函为准);

6.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已列入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村官的拟派人员,或参军入伍者;

7.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者;

8.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解除处分者。

以上所述受处分者获得的奖励不包含受处分之前所获的奖励。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处分者,不予解除: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累计受过2次及以上处分者;

(三)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六)参加邪教组织、不法组织或反动组织,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

(七)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若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因考试违规所受处分的解除。

 

第三章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满后,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违纪处分解除审批表》,向所在学院递交解除处分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由申请人所在班级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实行回避制度)进行班级评议,经评议小组成员无记名表决,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评议小组形成评议报告提交学院。

第十一条 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学生工作委员会)形成学院意见,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公示材料与本人申请、民主评议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下发解除处分文件,文件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本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受理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时必须严肃认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同时追究当事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是对首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在符合规定要求和程序条件时,由学校给予处分解除,以鼓励违纪学生改过自新的教育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违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和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