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

(2018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及其各行政部门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岗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的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申委),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校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处分,而向学校教申委提出需要重新处置、予以纠正的行为。教职员工应依法依规、严肃正当地行使申诉权。学校不因教职员工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其处理或处分。

第五条 教申委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六条 教申委由工会主席(校领导),党委办、校长办、校工会、监察处、教师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教职员工代表共15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数的1/2。

第七条 教申委委员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推荐。工会依据本办法提出委员组成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教申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工会主席(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教申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1/2。

第九条 教申委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按本办法组织教申委会议,负责教申委的日常工作。

(一)受理申诉、初审和汇集申诉材料,保持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教申委之间的顺畅沟通;

(二)及时向教申委主任转交申诉材料,协助职能部门就申诉事项开展调查工作;

(三)保管申诉卷宗、并形成档案资料;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事务。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教职员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教职员工依照本办法提起的申诉,具体涉及下列事项:

(一)学校及其行政部门(组织)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或者未严格履行合法程序行使权力,损害了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

(二)教职员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对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处分、处理,教职员工本人有异议的;

(四)教职员工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教申委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

(二)本校教职员工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

(三)非由本校教职员工提起申诉的争议事项;

(四)教申委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五)对党纪处分有异议的事项及由纪委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学校作出行政处理处分的事项;

(六)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或者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七)其他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认为本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或学校及其行政部门(组织)对本人的处理、处分有异议,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教申委提起申诉。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教申委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经教申委采信后,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若教申委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教申委应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及岗位;

(二)被申诉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处理、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申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诉人在10日内补正全部内容,条件符合后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申诉人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受理期自教申委办公室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申诉人对教申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教申委受理申诉后,应当于60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决定;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延长30日。

(一)教申委主任指定申诉委员会委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组织)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二)直接参加调查的委员应不少于3人;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负责调查核实工作的教申委委员提出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四)教申委会议由教申委办公室召集实施并发布会议纪要。教申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申委召开会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组织)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教申委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组织)责任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教申委应当制作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部门、组织)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部门、组织)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申委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申委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申委作出申诉处理意见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申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申委委员的回避,由教申委主任决定;教申委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申委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复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准确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影响到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四条 教申委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申委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决定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申委会议主持人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教申委的决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申委主任在决定书上签字并加盖教申委印章。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同一行政处理决定或事项引发的数个申诉,教申委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教申委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申委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教申委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教申委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处理依据、程序;

(四)处理意见、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起再申诉;

(六)教申委主任签署(工会代章)、日期。

第三十条 教申委的决定意见涉及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教申委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重新研究决定的书面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教申委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执。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30日内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或学校重新研究做出的处分决定仍然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的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申委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校〔2006〕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