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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作者:校长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12-01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者)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海洋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拟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发现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或扰乱学校秩序的不真实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副校长组成。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办公室)、监督小组和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处,由监察处、教代会、学代会及其他部门代表组成;评议小组由工会、两代表一委员、教代会、学代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由校工会和校团委组成。
各学院相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一名副院长任副组长,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监督与评议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监督与评议小组由纪检委员任组长,二级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各单位(部门)参照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协调、更新、维护和督促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负责草拟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组织研究信息公开方案,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四)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受理和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组织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10月底前将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监督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收集群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和评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真实,形式和程序是否规范,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等;
(二)组织师生对公开结果的满意度进行评议;
(三)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的制作、申报、报送等,其主要职责: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定密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初审工作;
(二)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申报应当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及时在本单位(部门)网站公开信息;
(四)每年9月底前完成本单位(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查总结,同时将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开展其他相应的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内容、分类、责任单位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范围、形式、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和目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大类。学校各单位(部门)在制作信息(尤其公文)时,应当明确学校信息的属性、公开的范围和途径。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向校内师生公开两种。
第十六条 学校或各单位(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简介、校级领导、学校机构等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和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的招生信息、录取信息、招生咨询申诉途径、招生事件处理情况,研究生复试信息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年度预决算信息、收费信息、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的经营和效益情况、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信息、人员招聘信息、校级领导的社会兼职情况和因公出国(境)情况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专业设置情况,当年新增或停止招生的专业情况,全日制在校生、教师的数量及结构,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教授讲授本科课程门数,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人数,总学分的数量及结构,就业政策措施、就业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和就业流向,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资助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各种学位的授予要求、授予研究生学位同等学力情况、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学位授权点信息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知识产权等科研信息。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巡视组反馈意见以及落实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师生公开。
(一)各单位(部门)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需要师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1.本单位(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2.本单位(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及总结。
3.本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4.本单位(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奖酬金、津贴、教职工福利费等财务收入开支情况。
5.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推荐情况。
(二)除了上述规定的公开内容外,各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1.学院重大决策方案,包括重要项目、教改方案、职工福利制度方案。
2.学院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民主评议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评议结果。
3.学院干部及职工全员聘任制的编制、岗位、条件、聘任程序、结果;职称评聘政策、条件、指标、评定、程序、评聘推荐的结果等。
4.学院招生工作的计划指标、政策、条件、专业考试形式等。
5.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包括控购商品、电器、教学仪器、大额办公用品等。
6.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改项目、科研项目等申报。
7.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及落实情况。
8.学生管理事务公开,主要是:
(1)各类奖、贷、助学金的额度、申请发放办法及发放情况;
(2)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等情况;
(3)学生评先评优、奖惩、任职推荐、入党推荐等情况。
9.其他需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申请者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科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其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信息的生成与内部审核
各单位(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将经初步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按照第十六、十七条所列内容分类申报公开。
1.信息生成,即各单位(部门)制作或获取第二条规定的信息的过程。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事项及其相关信息向师生公布,充分进行征求和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更长的征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2.内部审核。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认信息的属性和公开范围。
(二)保密审查。学校保密委员会授权特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与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审核并公开。信息公开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单位(部门)所申报的信息完成审核,确定信息的公开范围后向社会或校内公开。
(四)公开信息的内容若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按本条规定重新审核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由单位(部门)公开的信息参照第二十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有:
(一)网站:广东海洋大学主页、广东海洋大学信息公开网、学校各单位(部门)网站是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途径。开设信息公开意见邮箱,收集、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公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六)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会议。
(七)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形式进行公开。学校信息查阅点设在校长办公室信息与督办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可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递交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者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二)核实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者的信息进行核实,可以询问申请者获取信息的用途。申请者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开的信息要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否则不予提供。
申请者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信息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相符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者,由申请者到有权更正的机构进行办理。
(三)受理、答复。对申请者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1.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者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开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立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者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者,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者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5.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者。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者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者不得对他人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者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透露给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者提供信息,可按照物价审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由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小组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校〔200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