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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 发布日期:2020-03-20 |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领域,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按照本细则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各培养环节。

同时,申请博士学位者在学期间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学术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应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者不作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各学科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本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二)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研究生教育信息平台上申请并打印《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2.提交研究生在学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学院核对复印件)。

第五条 培养学院应根据学位申请者是否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和达到规定的学位课学分和总学分,以及遵纪守法、道德品质、教学实践环节、科研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在学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应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进行考察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1-2学年;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有 2个学年。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或对已有现象及规律有新见解和新证明。

(二)在实验方法、实验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

(三)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方法。

(四)解决本学科所研究领域中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的关键问题。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本专业领域有理论价值或实用意义的课题进行理论分析或实验研究,得出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结果。

(二)新的实验方法或测试手段的研究与开发,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研制新产品或新工艺,或对产品、制造工艺进行改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

(四)有独创性的或有显著优点的、中型以上应用软件的开发或改进。

(五)取得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性应用成果,具有一定创新的工程设计。

第九条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二)论文运用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正确,有一定创新或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学术水平。

(三)论文应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知识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解决生产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学位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后,即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开展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二条 预答辩小组由导师聘请5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会由预答辩小组组长主持,答辩小组对博士生的论文进行认真审定,并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三种结论。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可在论文完善定稿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对于预答辩基本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在3个月至半年内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并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学位论文修改工作,并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时需提供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五章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

第十四条 检测范围:

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及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进行论文原创性检查。我校引进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TMLC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实现对抄袭与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快速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材料提交:

参加原创性检查者,应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导师审查意见表》。凡未按规定时间送交《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查导师审查意见表》及电子版学位论文的,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结果处理如下:

(一)检测重复率≤20%,可直接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二)20%<检测重复率≤30%,由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研究生处组织第二次检测。二检重复率仍大于20%的,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须延期参加论文评阅、答辩。

(三)检测重复率>30%,则未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必须延期答辩。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检测结果达到要求后才能参加论文评阅、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七条 通过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由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及是否同意答辩写出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由学院送审,采用匿名通讯评议。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确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由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专家。

(二)研究生处负责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2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

(三)由学院负责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由2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同行专家评阅。

第二十条 评阅意见: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评审的学位论文做出总体评阅意见(百分制)。评阅意见为四档:“大于等于90为优秀”、“大于等于75分小于89分为良好”、 “大于等于60分小于74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评阅意见的处理如下: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专家评分(平均值)达到75分(含75)以上,则可进行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专家评分(平均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4分,需作修改,3个月后,送原评阅专家评阅;

3.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若专家评分(平均值)低于6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学生需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程序。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评审的学位论文应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之一的评阅意见。学位论文所有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方可组织答辩。

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1人是否定的,则应增加一名论文评阅人,若评阅意见仍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半年后学生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三)学院安排研究生导师根据返回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的意见指导研究生认真修改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权点管理单位组织,并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个答辩委员会,并报研究生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成员中至少有2名外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成员中半数以上应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并至少有1名外单位专家。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其职责主要是向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评审材料、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收集整理论文评阅书、在答辩前将论文送交答辩委员、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论文答辩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填写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等。学位申请者不得参与或代办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预先审阅学位论文,并按时参加答辩会议。答辩委员会对答辩者的理论基础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全面考核,作出答辩决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二)指导教师介绍学位论文答辩者学习和工作情况。

(三)学位论文答辩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

(五)学位论文答辩者回答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和与会者的提问,申请硕士学位者回答问题不少于10分钟,申请博士学位者不少于30分钟。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的原始书面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委员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答辩的情况,评定论文答辩成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答辩委员会形成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与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按百分制),审核论文等级。论文等级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等。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不授予学位。硕士生可在1年内、博士生可在2年内重新申请答辩1次。若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以后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学位申请人必须按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正式定稿。定稿后的学位论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校有关单位归档及对外交流,同时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
 

第八章  学位申请与评定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学位分委员会申请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学位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者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环节、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审核后认为不合格者,有权做出修改学位论文或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纸质版和电子版《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评阅书》。

(四)《学位申请审批表》(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结果应达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若学位论文涉及保密内容,学位申请者向学校提交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若学位论文涉及申报专利、技术转让等需延期公开的科研内容,学位申请者应填写《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公开审批表》,经审核后,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延期公开该学位论文,最长延期公开时间为该生授予学位后3年。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对授予学位人员持有复议权,一旦发现授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有舞弊作假等学术不端,或违反学位条例的事实,一经认定,有权撤销该生所授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不授予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在学习期限(含延长期)内未完成学位论文的,暂缓授予学位,但允许硕士生1年内、博士生2年内来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境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及相关合作协议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研究生〔2011〕19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7月7日